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士学位授予的批准机构。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以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发展为基本要求,达到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社会责任感强,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二)在学校规定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其理论课程、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实际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四条在校学习期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因违纪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第五条 对由于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原因未获授学位者,如果对其错误认识深刻,并能自觉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初审,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恢复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一)在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的学年内,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优秀学生者;
(二)在经学校组织参加的重要科技文化活动或公益活动中,贡献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包括但不限于荣获市级以上(含市级)表彰与奖励;申请与本专业相关的专利,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者;
(三)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者(所发表论文须有“24848威尼斯XX专业XX年级”字样);
(四)通过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并获得录取通知书者;
(五)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者。
第六条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如下。
(一)各学院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对毕业年级学生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暂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并将该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各学院的审查结果进行审核;
(三)审核结束后,教务处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后形成是否批准的决议,并进行校内公示;
(四)公示结束后,学校印发学士学位授予文件。
第七条未获授学士学位离校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不合格而结业者,离校一年内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证书者;
(二)第四条第二款中的未获授学士学位者,工作满一年且表现好、取得较大成绩(包括但不限于获取研究生考试录取通知书、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或正式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等)者。
第八条与我校开展学位项目合作的其他高等学校本科生,依据我校同类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执行。
第九条授予的学士学位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即予承认。
第十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授予有误,经过复查核准后,应撤销原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者,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届毕业生开始实施,届时《24848威尼斯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哈石油院发〔2015〕33号)文件废止。
第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