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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48威尼斯学生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10-28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意见》,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强化对学生学业的过程管理,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学生自我教育的综合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是一种由原来的事后处理变为事前、事中预防的新型高等教育管理方式。主要是指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过程中,针对学生在学习、行为中出现的不良情况,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及时警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预警和援助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教育手段和干预机制。

第二章工作目标

第三条 加强学风建设。督促学生按照学校和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增强学习动力,提高素质修养,促进学风建设,避免、减少学生在学习和行为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优化育人环境。建立健全由学校相关部处、学院、教师、学生干部以及“学困生”家长组成的预警与帮扶体系,充分发挥合力育人作用。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实现对学生成长的全面关注、尊重和爱护,使学生、家长和学校间的人际关系更加和谐。

第五条 维护校园稳定。通过加强多方联动协作,适时引导和及时干预,减少可能因学生学籍异动而产生的各类不稳定因素;通过学业预警与援助,减少学生的不及格率、降级率、违纪率等,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三章 学业预警原因及级别

第六条 引起学生学业预警的主要原因有三大方面。一是学习成绩突然下滑或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门数不达标;二是学生违规违纪或受到纪律处分,影响正常学业;三是学生出现心理危机状态与倾向,无法正常完成学业。学生一旦出现后两方面情形的,应立即启动相应预警及援助工作。

第七条学业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三类。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黄色预警

(一)一学期有2门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

(二)在班级或专业学习成绩排名名次同比前一学期大幅下降;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课时超过20学时,未达到30学时;

(四)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纪律处分;

(五)突然产生厌学情绪,对学习有明显抵触心理;沉溺于网络或其他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橙色预警

(一)一学期有3门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课时超过30学时,未达到40学时;

(三)受到记过纪律处分;

(四)经专科医院诊断评估,确定存在心理问题或心理疾病、神经症或人格障碍,近期症状加重。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红色预警

(一)一学期有5门及以上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课时数超过40学时,未达50学时;

(三)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或多次违反校规校纪触及退学规定;

(四)学分未修满,导致无法正常毕业;

(五)直接或间接显现有自杀倾向;

(六)经专科医院诊断评估,确定患有抑郁症、恐惧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心理或精神疾病,近期症状加重。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确定预警学生名单。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之内,学校教务处联合各学院开展学生学习成绩及考勤情况筛查,确定因学习成绩不佳或旷课引起预警的学生名单;非因学习成绩或考勤引起预警的学生名单由学生工作处联合各学院实时确定。

第十二条制定援助工作方案

(一)教务处联合各学院(班主任或各学院指定的专业课教师)制定学习成绩不佳学生的援助方案。援助方案以制定学习计划及重修计划为主要内容,着重督促学生学习计划的落实。

(二)学生工作处联合各学院(学生辅导员)制定违规违纪学生的援助方案。援助方案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规范学生行为为主要内容,着重督促学生加强学习、提高道德修养、认真遵守校规校纪。

(三)学生辅导员配合心理咨询教师制定具有心理危机倾向学生的援助方案。援助方案应因人而异,及时采取朋辈支持、家长陪读、心理咨询、疾病治疗等方式,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心理危机事件,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对于同时因学习困难、违规违纪或具有心理危机倾向而受到学业预警的学生,由学生辅导员以及班主任或各学院指定的专业课教师联合制定学生的综合援助方案。

第十三条 适时开展援助工作。

(一)当学生因学习成绩被预警时,学生班主任或各学院指定的专业课教师应当在1周内与学生进行谈话,帮助学生找出问题原因,并通报学生辅导员。按照援助方案帮助学生安排好以后的学习和生活,督促学生实施,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在与学生谈话时,应填写谈话记录和发出预警通知书,经学生签字确认后,分别由学院、学生及学生家长留存。

(二)当学生因违规违纪被预警时,学生辅导员应当在1周内与学生进行谈话。辅导员在与学生谈话时,应当填写谈话记录和发出预警通知书,经学生签字确认后,分别由学院、学生及学生家长留存。

(三)当学生因心理问题被预警时,学生所在学院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应当会同学生辅导员在第一时间与学生进行谈话,辅导员应当填写谈话记录和发出预警通知书,经学生签字确认后,分别由学院、学生及学生家长留存。学院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应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告知家长学生可能面对的不良后果,与家长一起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并督促学生实施,跟踪援助效果并适时调整援助方案。

第十四条 建立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学生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立档、归档、保管、利用、检查等制度。辅导员是学生学业预警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和收集学生学业预警档案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学生学业预警档案至少应包含预警学生名单、学业预警通知书、学业预警学生家长通知单回执、学生预警谈话记录表、学生学业预警援助方案等内容,学生学业预警档案材料由学院留存。各学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档案包含材料。

第五章 完善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是学校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的指导部门。教务处负责做好学生成绩的预警筛查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对旷课、违规违纪或有心理危机等问题的学生进行预警筛查,督促和监督辅导员做好被预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为该项工作的执行部门,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履行有关工作程序,认真部署,扎实开展工作,要把它作为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到学院工作日程;要把该项工作与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育质量与人才培养质量,以及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学院院长和党总支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统筹安排,分工到人,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十六条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定期(学期或学年末)对各学院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把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作为对各学院教学和学生工作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督查中存在的问题各学院要及时整改,总结工作方法,积累工作经验,适时召开学生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经验交流会。加强实施过程效果监控,并通过档案抽查、座谈访谈、家访回访等方式不定期进行抽查,考核实施效果,确保此项工作落实执行到位,取得真正实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校址: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路297号 邮政编码:1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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